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型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收齐单证有关征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3]386号 2003-08-25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手续。 对上述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可比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103号)第二条规定,由企业在收齐单证后于次年6月30日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各市局退税机关提出申请。各市局退税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销项税额调整表》。生产企业根据该表调减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销项税额。计算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实际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一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已转入成本数额)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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