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哈地税发[2002]105号 2002-08-14 税屋提示——依据哈地税函[2008]31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4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区内各分局仍按照市局统一部署,于9月1日起启用新版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刮奖式)。 二、按照省局通知要求,各县(市)局继续使用现行的饮食业定额发票,并于2003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版饮食业定额发票。届时请各单位做好旧版发票的缴销和新版发票的供应工作。为最大限度的减少损耗,请即日起压缩库存,限量供应。 三、各县(市)局要进一步加大对餐饮业税收管理的力度,如有条件在饮食业实行刮奖发票,应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报请市局征管处研定。 四、请各县(市)局于2002年11月3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饮食业定额发票及其他种类的普通发票的需求用量上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黑地税函[2002]6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黑龙江省饮食业定额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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