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 2019-02-16 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粤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巩固和扩大企业减负成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所规定的免征对象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扩大至“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其他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文和国家相关政策已有规定的,继续按规定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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