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0]1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0-11
摘要:对建筑安装企业从事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项目的经营所得,凭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没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实行转包、分包的工程项目,一律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桂地税发[2000]185号      2000-10-11

  税屋提示——
  1.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全文失效。
  2.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我区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采取由区电力公司对各县电力公司承包和预算拨款的方式。区电力公司拨款分安装费和设备材料费。其中,设备和材料由区电力公司统一购买,然后下拨各县电力公司。各县电力公司将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分包给下属单位或个人施工,对施工单位或个人拨付材料和设备,只按人工费进行结算。对这种情况如何征税全区执行不够统一,要求给予明确。经研究,现对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属营业税建筑业税目征税范围,对承接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建筑业”税目中“安装”子目征收营业税。工程中使用的变压器、隔离开关、互感器、电容器,属于电气设备,其价款可以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但工程中使用的电缆、电线、电线杆等材料,无论是采取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的结算方式,均不得在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条款废止]对建筑安装企业从事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项目的经营所得,凭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没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实行转包、分包的工程项目,一律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簿混乱、资料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条款废止]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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