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铁路分局多经发展中心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4]237号 2004-05-2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近接福州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请求核定2004年度福州铁路分局多经发展中心管理费预算的函》(福铁经财[2004]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92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如有节余,应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福州铁路分局2004年度多经企业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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