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4]187号 2004-10-27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为加强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实行公司统一核算。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2002]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测算,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加油站、油库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9%,执行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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