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所[1999]34号 1999-03-25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减免税的审批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要集中的原则,对我省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新办的中央级企业的减免税,由省国税局审批,具体审批程序按辽国税所函[1999]9号文件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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