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1]2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2-28
摘要:为了促进私营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省都制定了一系列扶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作为税收执法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把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的意见[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1]20号        2001-02-28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发[2008]7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08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苏发[2001]20号)的精神,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我省私营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是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内容,对我省扩大经济总量、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吸纳就业人员、推进和深化改革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省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有60万余户,私营企业近10万户,2000年共入库私营个体地方税收30.11亿元,占全省地方税收的12.78%。私营个体经济已成为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和重要来源之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领会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依法治税前提下,为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我省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

  二、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大力支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

  为了促进私营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省都制定了一系列扶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作为税收执法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把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一)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二)私营企业开发生产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私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以及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费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民营科技企业单台在10万元以下),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新办私营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批,可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总数60%的,免征所得税三年;企业安置城镇待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的,三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再减征所得税8.3%。

  (六)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进入政府专辟的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的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对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占该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其取得的劳务收入,经有权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自成立之日起,在3年内免征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和失业、下岗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七)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依法享受有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对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三、规范税收执法,提高服务质量

  地方税收工作必须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各级地税机关在认真执行扶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的同时,要立足税收工作实际,采取切实措施,通过规范执法,优化税收服务,促进私营个体经济更快发展。

  (一)坚持依法治税,规范对私营个体经济的税收管理。

  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督促私营个体经济组织建账建制,规范财务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定期定额征收办法,通过深入细致地典型调查,及时调整经营类别划分和定额起点,逐步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提高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同时,积极推行定额公示和停歇业公示制度,促进定额核定的公平、公正,使私营个体经济之间、私营个体经济与其他经济之间实现公平竞争。

  (二)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推进税务公开,实行公开办税,更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积极推行网上申报、IC卡申报、电话申报等电子申报方式以及邮寄申报方式,合理简化申报缴税手续,逐步实现税银一体化。要针对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特点,简化税务登记、减免税审批、发票购领等程序,大力推行工商、地税、国税联合办证,以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纳税人。

  (三)利用地税工作与社会各界联系密切的优势,大力宣传国家鼓励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支持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特别要做好对国家扶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为社会各界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税收政策咨询服务,使各项税收政策得以贯彻落实到位。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本实施意见,落实好对私营个体经济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各地将贯彻情况于3月底前向省局书面报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2月28日

标签: 批发和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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