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是否审查委托方已定性虚开的书面材料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285号 2005-11-2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是否审查委托方已定性虚开的书面材料的请示》收悉。经向国家税务总局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口头请示,并经市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凡收到开票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及已定性为虚开的书面证明的,可直接依据上述《通知单》及书面证明对受票方作出补税决定,无需对《通知单》及书面证明所依据的证据进行调查取证。 此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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