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税发[1994]309号 1994-07-18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铁路部门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我区范围内,除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含并入主营方面的部属工附业企业部分)所得税集中在北京缴纳,以及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的柳州机车车辆厂、柳州木材防腐厂的所得税1994年度暂由总公司集中在北京缴纳以外,铁路部门所属其他企业均应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附件二中的企业名单系铁路主管部门提供,铁路部门(不含地方铁路部分)所属国有企业在我区有299户,如有遗漏,请各地按照本地的实际户数进行征收管理。 三、铁路部门兴办的集体企业,按原征管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比照我区新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四、地方铁路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附件:国税发[1994]6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1994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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