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3]第203号 2003-10-08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认定证明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印制(式样附后)。 二、各级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在落实再就业政策工作中,要进一步密切联系、加强配合。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再就业政策、尤其是新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加强部门之间工作的衔接与协调,完备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要在做好再就业登记、认定、审批工作的同时,进一步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附件:加工型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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