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使用全省归并简化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函[2003]369号 2003-12-19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的作用,适应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科学化的发展趋势,切实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纳税服务,省局下发了鄂国税函[2003]344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归并简化普通发票式样的通知》。为了确保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归并简化的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发票归并简化工作,是加强发票统一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整顿发票秩序,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取得各方面的重视、支持和配合。 二、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为了使全社会了解归并简化了的发票,省局制发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归并简化普通发票式样的通告》,请各地国税机关按要求翻印,统一在公共场所张帖。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用票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增强社会对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视和支持。 三、组织力量,认真开展清查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使用归并简化发票的时机,对现有的发票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争取有关部门配合,严肃查处发票违章行为,特别是对私印私售发票、倒卖盗卖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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