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三新农电公司农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函[2008]315号 2008-12-24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规定,现就三新农电公司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由于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三新农电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三新农电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