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105号 2006-03-13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分机构均在本省同一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下同)范围内的,由地级以上市级国税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总分机构在本省跨地级以上市的,由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层报省国税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三、总分机构跨省市的,在总局没有报送程序前,由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层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转报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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