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财法[2001]59号 2001-6-6 税屋提示——依据粤财法[2009]6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5月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转发给你们,现就执行中的几个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5月1日至文到之日前,我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能够将发票联、抵扣联原票收回,并按规定作作废处理的业务,可享受免税照顾。不能收回并作作废处理的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营业执照,特种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资料,经县(区)以上国家税务局审查同意,方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年度终了的次月10日前,县(区)国家税务局须将所有免税单位情况报送地级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科(处)备案。 三、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管理办法,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的管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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