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2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 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8-01
摘要: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 助力稳住宏观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

皖税发〔2022〕34号               2022-08-0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及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方案,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服务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制造业等六大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三)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暂停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四)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五)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落实“六税两费”减免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延续降低六类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执行降低部分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的政策,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八)落实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以及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等17个困难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实施缓缴期限到2023年6月底,企业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建立缓缴企业“白名单”,对纳入“白名单”企业实行网上“即申即享”,直接在网上申请享受缓缴政策。

  (九)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十)减征水土保持补偿费。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以及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和排放废弃土、石、渣的生产建设活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开采期处于执行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二、促进创新创业蓬勃发展

  (十一)延长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二)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十三)延长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将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促进居民消费恢复升级

  (十四)落实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全面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定额扣除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和升级。

  (十五)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十六)免征快递收派服务增值税。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推动外贸外资平稳发展

  (十七)加快出口退税办理速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和资料,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支持企业选择数字化、影像化或纸质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为企业备案单证管理提供便利。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按规定在限额范围内先审核办理退税再进行实地核查,提升退税办理速度。落实出口退(免)税限期办结要求,确保2022年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保持在5个工作日以内。在规定期间内,将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

  (十八)持续提升跨境纳税人办税体验。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升级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套餐,实现境外投资者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报告网上办理,确保境外投资者方便、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提升网上办税体验,2022年在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实现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指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及变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等业务掌上办理,进一步方便跨境纳税人。

  五、服务粮食能源安全保障

  (十九)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一)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高度重视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工作,密切部门间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重点做好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落实工作。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六、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十二)严格落实“十做到”“十严禁”。推动安徽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做到”“十严禁”落地落细。聚焦市场主体办税缴费全过程,回应企业群众关切,确保“十个做到”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聚焦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税收营商环境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划出“红线”“底线”,明确一定不能做、做了要追责的“十条禁令”。

  (二十三)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新机制。建立和完善税费网格化服务新机制,畅通征纳双方良性互动渠道,补齐税费管理与服务链条,不断提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遵从度,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十四)推动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按照“凡是税务部门能做到的不让纳税人、缴费人做,凡是省局能做到的,不让基层做”的“两做到两不让”工作要求,全面优化办税流程,升级“金三”办税系统和电子税务局,通过弹窗提醒、一键抵退、报退合一,计算机自动生成退税申请表等功能,进一步便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支持政策。

  (二十五)服务企业供应链查询。积极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结合纳税人以往的开票信息、受票信息、企业规模和生产经营地,搜寻上下游企业,尽可能精准地为纳税人匹配相应的供应商和采购商,精准帮助企业供需对接。

  (二十六)精简不动产办税流程。推广实施不动产登记税费“一卡(码)清缴”,实现不动产登记税费、登记费一次清缴直接入库,后台自动清分入账,持续减轻权利人登记办税负担。探索实行“信用+风险管理”方式,大力简化企业之间不动产交易登记办税流程,对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企业之间交易不动产,承受方缴纳契税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转让方税费自行申报缴纳。

  (二十七)简化小额退税办理流程。借鉴先进地区成功经验,简化500元以下小额退税办理流程,由办税大厅受理并审核,纳税人通过办税大厅线下申请的,当场办结;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十八)深化税务执法方式创新。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认真落实优化税务执法“1331”制度。积极推行说理式税务执法,全面落实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大力推行税务行政争议前置处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和试行税收法治员制度,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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