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5]4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09
摘要:自2005年7月1日起,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尿素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于6月底前对尿素生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情况、增值税应交税金和增值税留抵税金进行清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5]44号           2005-06-0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05年7月1日起,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尿素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于6月底前对尿素生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情况、增值税应交税金和增值税留抵税金进行清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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