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9-28
摘要: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2022-09-2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特此公告。

  附件: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8日

  附件

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序号 部门 缓缴项目
1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无线电频率占用用费
2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用费
3  
自然资源部门
耕地开垦费
4 土地复垦费
5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污水处理费
6 生活垃圾处理费
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8  
水利部门
水资源费
9 水土保持补偿费
10 农业农村部门 农药实验费
1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2 林业和草原部门 草原植被恢复费
13 药品监管部门 药品注册费
14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标签: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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