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苏0508刑初123号 发文日期:2020-08-05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苏0508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婷,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六股办事员,住苏州市姑苏区。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刑诉〔202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婷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受理后,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于2020年3月31日裁定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于202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佳俊、范作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婷在担任原苏州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三科协税员期间,利用从事前台导税、材料初审、发号、预约登记等的职务便利,为房产中介人员薛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人民币共计6007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077元,属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婷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婷承认指控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某婷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龚某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婷在担任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三科协税员期间,利用从事前台导税、材料初审、发号、预约登记等的职务便利,为房产中介人员薛某等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人民币共计6007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龚某婷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多次为房产中介人员詹某某插队加急取号办理房产交易税收申报业务,非法收受詹某某所所送人民币31888元。 2.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龚某婷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多次为房产中介人员嵇某插队加急取号办理房产交易税收申报业务,非法收受嵇某所送人民币12189元。 3.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龚某婷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多次为房产中介人员薛某插队加急取号办理房产交易税收申报业务,非法收受薛某所送人民币1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婷已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60077元,现暂扣于姑苏区监委。 诉讼期间,被告人龚某婷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龚某婷预交财产刑保证金100000元,现暂存于本院财政专户。 对以上事实,被告人龚某婷当庭供认不讳。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龚某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詹某某、嵇某、薛某、严某等证人证言,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书,工作职责说明,政府采购服务合同书、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苏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实施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的公告、微信转账截屏、支付宝转账截屏,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案发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佐证。苏州市姑苏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龚某婷的检举线索尚未查证属实。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龚某婷的身份情况。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被告人龚某婷预交财产刑保证金的事实。苏州市姑苏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龚某婷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龚某婷对此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07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龚某婷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婷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所提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龚某婷系初犯,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预交财产刑保证金,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人民币十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折抵罚金,并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监察机关的受贿款人民币六万零七十七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常永涛 2020年8月5日 书记员 周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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