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3]11号 2003-01-09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提高纳税申报准确率,切实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和服务作用,鼓励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工作。 二、纳税人委托税务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的范围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入总额的审核; (二)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三)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事项 (四)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事项; (五)企业亏损及税前补亏事项;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七)减免税的申请事项; (八)其他有关事项。 三、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应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报告。纳税人办理需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税前扣除的较为复杂事项时,应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证明。上述书面报告和审核证明均作为税务机关审核时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税务机关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工作,促进纳税人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质量。凡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内容不真实或虚假、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处理,并对该税务师事务所提出警告和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要告知税务代理管理机构,建议取消其从事涉税代理的资格。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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