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继续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817号 1992-1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照顾外商投资饲料生产企业在开办初期的困难,我局曾以国税发〔1992〕15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暂减半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自1990年1月1日起给予三年减按2.5%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照顾,现减税期将满。为支持外商投资饲料工业生产的发展,对其生产的各种饲料产品自1993年1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按2.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国家税务局 1992年12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