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1-11-17
摘要:包括以准入法和排除法确定的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我市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准入、管理相关政策,做好我市组织实施工作。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残联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残联、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确定基本保障内涵、厘清待遇支付边界、明确政策调整权限、规范决策制定流程,逐步建立健全我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全面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增进民生保障福祉,推动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保障、公平享有,遵循客观规律,实事求是确定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和标准。坚持稳健持续、责任均衡,均衡各方缴费责任,巩固保障待遇,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坚持责任分担、多元保障,合理确定政府、社会、个人责任,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发展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严格落实决策层级和权限,推进管理服务标准规范。

  二、规范管理

  (一)依法设立基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基本制度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严格决策权限。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调整和发布我市医疗保障基本政策。各区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做好基本政策相关管理工作,不得自行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

  三、待遇清单

  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包含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以及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予支付的范围(附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调整,适时发布。

  (一)基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设立的,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安排,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政策。确保基本制度规范运行的遵循和依据。主要包括基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等。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根据国家要求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

  (三)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以准入法和排除法确定的药品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我市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准入、管理相关政策,做好我市组织实施工作。

  (四)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规定基本制度不予支付的,或已有其他保障制度、经费渠道安排解决的医疗服务和项目。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待遇清单制度是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决策权限清晰合规、制度体系统一规范、保障标准合理均衡的重大改革举措,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群体多,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医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夯实主体责任,精准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同。各级医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改革定力,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同配合。要加强统筹谋划和沟通协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按照杜绝增量、规范存量的要求,以往出台的市、区两级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举措,由政策出台部门具体牵头,在2023年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同步做好政策衔接过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宣传,合理引导。各级医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坚持正面的舆论导向,采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的重要意义,及时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税 屋附件:天津市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残联 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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