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科规范字[2022]4号 2022-5-22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5月22日 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要求,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以下统称进口单位)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负责进口单位名单核定。 第四条 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符合财关税〔2021〕27号文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进口单位,申报免税资格审核认定时,如该单位为省属单位,应向其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其他单位应向各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报送省科技厅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附件1)。进口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进口单位名单核定采取集中统一的方式办理,时间以省科技厅通知为准。省科技厅自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书面征求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的意见(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协调征求和汇总各直属海关意见)后,确定最终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广电局,报送科技部,并通知进口单位。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单位,应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第七条 进口单位名单核定后,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并将核定结果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广电局,报送科技部,并通知进口单位。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单位,应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单位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核定的,由省科技厅查实后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省广电局,报送科技部。申请单位为省属单位的应函告其所在省级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应函告其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九条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按照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并联合印发的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税 屋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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