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国税发[2003]41号 2003-2-26 税屋提示——依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鼓励下岗人员自谋出路,促进甘肃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省局曾于2002年11月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2]246号),要求各地适当调高个人经营者的增值税起征点。各地均按照要求适当调高了起征点。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下岗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该通知就增值税起征点具体现定为: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由于我省各地在此之前调整的各项起征点上限均低于208号通知规定的下限,请各地按照208号通知规定重新调整起征点,并于2003年2月底前报省局核批。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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