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11
摘要:我省湿地恢复费按直缴方式收缴,占用单位按征收部门规定的缴费流程,凭征收部门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仅通知功能)将湿地恢复费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联合省林草局起草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请于2024年7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我们。

  一、电子邮件:ynfssfjj@163.com。

  二、联系电话:0871-63957239。

  三、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邮编650021。

  税 屋附件:

  1.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7月11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湿地恢复费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征收。

  二、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按国家规定下限执行:

  (一)占用重要湿地的(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三、我省征收湿地恢复费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

  四、我省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入库科目为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

  五、我省湿地恢复费按直缴方式收缴,占用单位按征收部门规定的缴费流程,凭征收部门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仅通知功能)将湿地恢复费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六、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占用湿地的设计调整变更等其他事项未导致湿地被实际占用或者占用范围面积减少,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提出退付申请,征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退付。

  七、我省湿地恢复费纳入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等。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  月  日

起草说明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省财政厅与省林草局充分研讨,结合云南省实际,草拟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恢复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收部门。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为“被占用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拟规定我省湿地恢复费统一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收标准。财税〔2024〕1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了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缴纳下限,并授权各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具体缴纳标准。经认真研究,基于实际调查规划设计费用、已有的恢复重建成本案例以及我省湿地生态服务功能价值,并参考江西省“湿地银行”运行情况以及周边省份标准,拟以国家规定的下限作为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即占用重要湿地的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三、票据使用。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十一条,拟规定我省征收湿地恢复费使用云南省财政厅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

  四、入库级次。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十二条、《财政部关于修订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4〕48号),拟规定我省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入库科目为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

  五、收缴方式。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十三条和我省现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拟规定我省湿地恢复费按直缴方式收缴,占用单位按征收部门规定的缴费流程,凭征收部门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仅通知功能)将湿地恢复费直接缴入省级国库。

  六、退付规定。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十四条和我省林草部门管理工作实际要求,拟规定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占用湿地的设计调整变更等其他事项未导致湿地被实际占用或者占用范围面积减少,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占用单位向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提出退付申请,征收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退付。

  七、使用管理。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十五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相关规定,拟规定我省湿地恢复费纳入省级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等工作。

  八、执行期限。财税〔2024〕15号文件的实施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拟规定《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不再赘述截止日期,上位文件到期后将按照后续要求再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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