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涉税处理探析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9
摘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涉税处理探析   运输费用同企业日常购货与销售活动息息相关,但是我国税法并没有针对运费涉税处理单独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现实中运费以及其分类方法具有多样性,根据运费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混合销售行为的运费...

  (三)销售免税货物由于销售货物本身税率为零,所以发生的作为价外费用的运费也不用缴纳增值税,即运费的销项税额为零。购货方处理方式同上。

  三、代垫运费涉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经购销双方约定由销货方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运给购买方,同时先由销货方垫付运费,货物运达购买方后,购买方再归还销货方垫付的运费,对销货方而言称为代垫运费。代垫运费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承运者将运输发票开给购货方;购货方收到该发票。由于销货方只是代垫运费,无论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多少,都不必征收增值税。代垫运费时,应借记应收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收到购货方支付的运费金额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购货方由于取得了运输发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7%作为进项税额,其余金额工业企业作为采购物资的成本,商业企业作为营业费用。

  [例5]S生产企业向外地甲企业(工业企业)批发销售货物一批(适用税率为17%),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S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输,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S企业在向运输单位代垫运输费用货款后,收取货物款项时还向购货方收取运费2340元,以上款项已存入银行。s企业(销售方)向运输单位代垫运费时,借记应收账款2340元;贷记银行存款2340元。S企业(销售方)收到运输运输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2340元;贷记应收账款2340元。甲企业(工业企业)收到运输发票并支付运费时,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2176.2元(2340-163.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3.8元(2340×7%);贷记银行存款2340元。如果甲企业(一般纳税人)是商业企业,支付的运费2176.2元作为营业费用。特别应注意的是购货方购进货物作为固定资产时,由于该类货物本身不得计算进项税额,其运费不得计算进项税额。例如s生产企业向外地甲企业批发销售设备一台(适用税率为17%),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s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输,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s企业在向运输单位代垫运输费用货款后,收取货物款项时还向购货方收取运费2340元,以上款项已存入银行。甲企业收到运输发票并支付运费时,借记固定资产2340元;贷记银行存款2340元。如果是取得免税货物,则该运费可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某农业生产者向外地甲企业批发水果一批,甲企业取得收购凭证上的价款为10000元,农业生产者委托运输单位运输,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农业生产者在向运输单位代垫2000元运输费用货款后,收取货款10000元时还向购货方收取运费2000元。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照收购凭证上的价款的13%计算进项税额,其余部分作为采购成本,甲企业采购该批水果时,借记原材料10560元[10000×(1-13%)+2000×(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40元(10000×13%+2000×7%);贷记银行存款12000元。

  四、一般销售费用运费涉税处理

  销货方负担运费,但通过提高所售商品的价格来回收,而不单独收取运费,则所负担的运费通过提价已经并入销售额中,不必单独处理。如果是委托运输公司并取得的运输发票,支付运费后但不单独向购货方收取,而是通过提价,则取得运输发票后按照运输发票中运费和建设基金之和的7%计算进项税额,其余作为营业费用。
  五、发生非正常损失货物所含运费涉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又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之前记人该货物的货物所支付的运费(这里指购进存货取得合法运输发票时已按照7%计算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也必须将已经记入进项税额的运费转出。

  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记入成本的运费÷(1-7%)×7%

  [例6]S企业上月购入原材料一批,适用税率17%,价款10930元(其中930元为购进时记入成本的运费),本月由于自然灾害该货物全部损失,本月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770元(10000×17%+930÷(1-7%)×7%)。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12700元;贷记原材料1093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70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法字[1993]38号。

  [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05年版。

  [4]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编:《税法(I)》,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版。

  [5]裴淑红:《运费的涉税处理》,《中国税务》2005年第11期。

  [6]陆宏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的涉税处理》,《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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