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账务处理
税法中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在《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可弥补亏损在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样就因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和会计准则规定的账面价值间产生了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了所得税会计处理。同时,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的变化,也要进行账务处理。 X公司2008年初“尚未弥补不超过5年亏损”20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4行),2008年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3行)50万元,2008年以前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一种调整意见认为: 1.确认2008年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2008年初未弥补亏损20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应该是66万元(200×33%)。 2.按企业所得税税率变化(从33%调整为25%)对账务进行调整,并调整财务报表项目。 2008年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按新税率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应该是50万元(200×25%),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减少66-50=16万元,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调整2008年资产负债表中"年初余额"数,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16万元,未分配利润减少14.4万元,盈余公积减少1.6万元。 事实上,以上调整根本没有必要。根据《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七条规定,适用税率变化的,应对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根据这一规定,除计入资本公积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其税率变化对所得税影响均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由于所得税率变化是在2008年变化的,故应将税率由33%变化到25%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直接计入2008年,与2008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并核算。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核算,计算过程如下: 2008年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尚有未弥补亏损200-50=15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应该是37.5万元(150×25%),较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减少28.5万元(200×33%-37.5),账务调整如下(单位,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28.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8.5 借:本年利润28.5 贷:所得税费用28.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65 盈余公积2.85 贷:本年利润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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