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两份合同 申报不实遭受处罚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邵龙喜 人气: 时间:2009-06-29
摘要:  日前,江宁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 其他应付款...

  日前,江宁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其他应付款”账户中有一笔与甲公司的往来款,甲公司汇来房款850万元,企业从其他应付款转预收帐款科目611万元,检查人员检查了预收帐款明细帐,发现企业已于2007年12月确认了销售收入为611万元,为何其他应付款中仍有余额239万元?经检查人员调取甲公司的购房合同发现,甲公司与房地产公司2007年5月签定了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总价为611万元,同时还签定了一份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因甲公司购买楼房为装修房,故甲公司实际支付房地产公司850万元中611万元为房价,剩余价款为装修款,由房地产公司支付给乙装饰工程设计公司。因该笔款项尚未支付,仍挂在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该房地产公司与乙装饰工程设计公司的装修合同,根据企业提供的装修合同,该房地产公司与乙装饰工程设计公司签定了该栋房产的室内设计合同,合同总价为239万元。据此,检查人员认定该企业销售的实际是精装修房。经检查核实,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收到的850万元中以611万元确认收入已申报缴纳相关税收,而装修款239万元未进行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月25日国税函[1998]53号批复: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江宁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作出对该企业行为按“销售不动产”补征2007年度营业税11.91万元,土地增值税7.1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6097.1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对该单位少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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