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超过3年的应付账款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作为企业的收入处理,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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