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2]94号 2002-08-1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03月0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4.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第三条中“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和“经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内容失效。第八条失效。 5.依据浙江省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八条规定废止。 6.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中“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和“经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内容失效。
现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二年八月十七日 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全社会的地方税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印花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款修订]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应纳的印花税,除已实行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者和另有规定者外,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余一律向企业或个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四条 [条款修订]一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实行其它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完税标记。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第九条 印花税违章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和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条款修订]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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