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5]105号 1995-06-0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此通知后,各地要组织税务干部和办税人员认真学习,加强业务辅导和培训,进一步宣传个人所得税法律和代扣代缴办法,建立健全代扣代缴工作责任制度,提高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税的自觉性。 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抓好面上工作的同时,抓住重点行业和重点大户,先易后难,重点突破。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提高税款的入库率。 三、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如工资条、股票存折、利息股息证明单等)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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