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修改税收缴款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183号 1995-10-24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4号 北京市关于公布若干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税发[1994]011号文的要求及工作需要,税收缴款书的格式及联次将做部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银行记帐方法的改变,将税收缴款书中的“征收机关”、“预算科目”、“收款国库”栏改在右方;将“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缴款单位”栏改在左方。其它栏的内容、排列位置以及凭证尺寸、各联颜色不变(模式附后)。 二、为满足税收征管以及税收会计核算的需要,国税系统将五联税收缴款书改为六联。新增加的第六联为存根联,由国库转征收机关将此联作为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归入纳税档案。第五联(报查)则作为基层税务机关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地税系统因陆续上计算机征收管理大系统,原五联税收缴款书的联次不作变动。 修改后的新的税收缴款书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使用。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提前做好对原有税收缴款书的清理作废以及新的税收缴款书的分配发放工作,以确保征收工作中票证的衔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1995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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