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258号 1996-06-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文规定精神,对饮食行业及除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经营自制粮食复制品或熟食品业务,应一律征收营业税。 请一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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