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半年增值税政策变化要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抵扣凭证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非正常户登记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其他类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规定:对2007年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内容涉及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各项抵扣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通知提出了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提供了电耗、煤耗的可比分级定额等。评估工作9月底前结束。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规定:确定了标准黄金的成色和规格。上海期货交易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黄金结算专用发票》,按交割结算价向卖方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发票联、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凭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向卖方会员或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手续,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和客户提取出库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单独记账;购入黄金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的,应计算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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