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1999]256号 1999-11-12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1号文《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由省局审批,退税企业的办证、登记、年度核查,监营,核销由市、地国税局负责。申请退税企业应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报《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格式附后,各地自印),经涉外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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