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票和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3]130号 2003-04-16 各区局、分局,计划征收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票和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7号)及其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自查。各单位务必于4月20日前,按省局规定,组织人员对代开普通发票业务涉及的税票和普通发票领用、保管、缴销等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监察室)报告。 二、上报自查结果。各单位务必于4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票和普通发票管理检查情况统计表》书面报市局(一式三份,分送监察室、票证所、计划统计处),以便汇总上报省局。 三、市局抽查。市局将于4月21日至25日,组织监察室、票证所及计统处有关人员,前往2-3个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附件: 1.粤国税发[2003]27号及补充通知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票和普通发票管理情况检查统计表》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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