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4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规定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8-28
摘要: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3]22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省局明确的问题。为了保证新起征点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真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规定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413号        2003-08-28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03]22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需要省局明确的问题。为了保证新起征点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真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现就各地提出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免对象确定问题

  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以后,各级征管部门对新登记的经营业户和原定额达不到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必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征免对象,切不可采取“一刀切”或放任自流。其中:对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经营额达到起征点的新登记业户,要适时列为应征户予以管征。对经营额确实达不到起征点的,应暂列为免征对象;对原有的定期定额户去年以来未调整过定额的,且实际经营情况已发生明显变化,原有定额明显偏低或接近新起征点的,必须于近期内尽快重新核定定额,对照新起征点规定予以管征。如果今年上半年已调整过定额,且调整后实际经营情况无明显变化,调整后的定额又明显低于新起征点的,可暂列为免征户。

  二、关于加强户籍管理问题

  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之后,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根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照现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纳税户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其税务登记信息在录入CTAIS时,暂不进行税种和定额的核定,并在纳税户名称后加注“(此户未达起征点)”字样。为切实强化源头控管,各级局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要求,与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代码办建立和实施纳税人户籍登记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现有的传递手段,定期地互传相关户籍登记信息,通过双方的户籍登记信息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同时,要继续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对那些游离于户籍信息比对结果之外的,既不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又逃避申报纳税的地下“黑户”,要采取明查暗访、突然袭击和拉网式检查等办法进行清理,防止税源的流失。

  三、关于税收定额调整问题

  从有利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确保个体税收定额公开、公正、公平出发,各地在贯彻执行增值税新起点过程中,对原有定期定额户的定额必须有重点地分期、分批进行重新核实和调整。为了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在调整定额前要组织人员对业户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摸底,并对个体经营业户在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之前形成的欠税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在此基础上率先对一些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变动较大或定额水平明显偏低,以及去年以来未曾调整过的双定户,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精神进行重新调整核定。对那些在市、县城区和经济较繁荣集镇从事个体经营的业户,也应及时调整到位,做到应收尽收,该免则免。今后,各地对个体税收定额的核定,应根据业户经营淡旺季情况分别适时作出调整,以达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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