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2004]322号 2004-09-06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052号),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吉国税发[1997]5号)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调整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 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九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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