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569号 2006-10-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2.依据京国税发[2009]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3月24日起全文废止。 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直[2006]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各种类型的购物卡,同时收取货款并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行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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