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7]66号 2007-02-0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本文件下发后,原收费标准即行废止,省局以前文件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各地应按照要求,积极做好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公示及宣传工作。 三、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收入,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18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39号)的有关规定,采用税款缴库方法,开具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财政票据缴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6]682号 2006-12-31 省国税局、地税局: 《关于申请核定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内芯和副本封套工本费标准的函》(粤地税函[2006]498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适当调低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函复如下: 一、新的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为正本内芯每本3元、副本内芯每本2元、副本封皮每本3元。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副本封皮,对不愿换取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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