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告[2007]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06
摘要: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五、车船税按会计年度计算(即公历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一次性缴纳;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及船舶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八、对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和船舶,在会计年度内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自次年的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已购买“交强险”但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车辆,应在2008年度购买“交强险”时补缴2007年度税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对实行两年一检车而未缴纳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到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的纳税人到西岗区地税局) 补缴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处理。

  已完税或者按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复印件无效,丢失不补),不能提供的,按照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九、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以注明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十、纳税人应当主动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纳税人拒绝提供车船相关信息,拒不缴纳车船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本通告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补缴2006年度及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请与大连市西岗区地方税务局联系,联系人:薛利杰 联系电话:83768061。需办理车船税退税及开具完税凭证的纳税人请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联系,联系人:刘怿 联系电话:8281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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