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大地税告〔2007〕5号 2007-07-06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要一并缴纳车船税),自2007年7月12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县市区保险分支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保险分支机构以及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拥有船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均简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车船税依照下列适用税额缴纳 (一)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大型客车,年税额每辆600元;(二)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中型客车,年税额每辆540元;(三)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年税额每辆480元;(四)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载客汽车,年税额每辆360元;(五)载货汽车(包括挂车、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三轮农用运输机动车和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运输机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年税额每吨96元;(六)摩托车年税额每辆120元;(七)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3元;(八)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4元;(九)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5元;(十)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船舶,年税额每吨6元;(十一)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十二)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十三)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十四)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十五)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四、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二)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的拖拉机;(三)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五)警用车船(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八)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 农用拖拉机、军队、武警、警用等免税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在相关部门的登记证明或者行驶证书,经保险机构认定后,不再缴纳车船税;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及外交车辆,由纳税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并凭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减免税证明,在购买“交强险”时,不再缴纳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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