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皮毛加工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除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附表2),使用计算机开具收购发票的还需报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 纳税申报窗口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相关规定受理皮毛加工企业的纳税申报,并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普通发票的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税额汇总数。 申报资料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交税务分局(所)备查。 第八章 税源监控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大宗皮毛(绒)查验核实制度。皮毛加工企业发生以下收购业务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查验申请: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宗收购业务; (二)年应税销售额低于1亿元的企业发生的单笔收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宗收购业务。 查验后,税企双方应共同在《大宗皮毛(绒)查验备案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作为皮毛(绒)购进业务的依据。 主管税务机关对大宗皮毛(绒)购进业务要按月或按季确定一定的比例,通过回访、电话询问和发函协查等形式,对销货人身份、业务真实性等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核查情况要存入分户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本地区皮毛(绒)加工行业信息指标库。根据本地区皮毛(绒)收购、加工特点,定期分类采集皮毛(绒)收购价格和主要产品销售价格,运用“实耗法”分别测算出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税负预警值、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率、投入产出率、单位产品燃料动力耗用率、人工定额等信息,为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提供参考指标和数据依据。 第九章 纳税评估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应对皮毛加工企业开展一次纳税评估,同时,将下列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及时实施纳税评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十七条规定的; (二)月收购金额超过去年同期50%的; (三)收购价格超过评估期市场同类同等级皮毛(绒)价格10%的;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的; (五)增值税税负低于行业增值税税负预警值的; (六)发票原始单证不全,不能证实购销业务真实性的; (七)当期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占当期全部抵扣进项税额比例异常的; (八)无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九)其他需实施评估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税务分局(所)要根据原材料、辅料、燃料、动力等实耗情况,综合运用本条所列的分析方法对皮毛加工企业进行全面综合实耗评估。通过实耗评估,重点分析其皮毛(绒)收购、生产加工、产品销售(出口)等项业务是否真实,有无虚开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 (一)库存情况分析 实地查看企业仓储设施,测算实际库存产品、原材料的数量,并对库存进行实地盘点,核查企业产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库存数量,对比账面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库存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二)收购价格分析 将企业评估期皮毛(绒)收购价格与市场同期或同行业收购价格进行对比,分析收购价格是否合理,判断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问题。 (三)资金收付分析 通过企业评估期开票数量、金额与现金、银行存款增减变化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有无虚构收购业务、虚开发票、坐支现金及少记收入等问题。 (四)销售实耗分析 根据企业评估期产品实际销售数量,结合企业产品库存变化和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率,测算分析评估期企业原材料耗用量、购进量,与企业实际账面或申报的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判断企业评估期原材料购进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虚抵进项税额等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实际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 评估期原材料耗用量=评估期产品产量×单位产品原材料耗用率 评估期原材料购进数量=评估期期末库存原材料数量+评估期原材料耗用总量-评估期期初库存原材料数量 (五)投入实耗分析 根据企业评估期实际投入原材料的数量与同行业产品的投入产出率,测算企业评估期的产品产量,并结合产品库存变化及评估期的销售单价,测算分析企业实际产销量、销售收入,判断企业评估期账面或申报的产品销售信息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瞒报或少报销售数量、少报销售收入等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 评估期耗用原材料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原材料数量+评估期购进原材料数量-评估期期末库存原材料数量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耗用原材料数量×投入产出率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产品数量 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六)燃料动力实耗分析 根据企业评估期内水、电、煤、气、油等燃料、动力实际耗用情况,利用单位产品燃动消耗定额,测算企业评估期产品实际生产、销售数量,与企业申报的产销量对比,判断是否存在虚增销售收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具体计算公式为: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生产实际耗用燃动数量÷单位产品燃动消耗定额 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期初库存产品数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期末库存产品数量 评估期应税销售收入=评估期产品销售数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皮毛(绒)加工过程中消耗的辅助材料、包装物可参照本方法进行分析。 (七)人工实耗分析 根据企业评估期生产人员工资(工时)情况,结合同行业单位产品耗用工资(工时)定额,测算分析企业评估期产品产量、销售收入,与企业账面或申报的产销信息进行对比,判断企业产销量、销售收入是否异常。 (八)生产能力分析 根据企业备案的生产设备配置、单位设备生产能力及企业实际开工生产情况,分析测算评估期企业实际生产量,进而测算销售收入,与企业账面或申报的产销信息对比,判断企业实现生产销售的可能性,是否存在虚增销售收入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人员应将评估异常的相关纳税评估资料分户存档留存。 第十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皮毛加工企业发生虚开或不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停止其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日常监控或纳税评估中发现皮毛加工企业有虚构收购业务、虚开发票、偷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皮毛(绒)产业链情况,抓住重点、可控、易控环节,对管理措施、分析方法、参考指标进行细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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