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写下这篇文章的冲动来源于一则关于海外消费的信息。 之前经济观察报关于30年追征的讨论尚未结束,有几句没有说的话就在这里当做开篇了:未来,无论从经济发展还是法治建设的角度,税务检查向着更加规则化刚性化的方向发展都是必然的趋势,在这个趋势中,所有人期待的更多是公平,而征管的公平其实建立在更加全面的信息透明之上,无论是检查的能力还是处理的方式。 于是,给税务机关更大的调查权力,让他们能更好更容易的获得信息,而在税务处理的阶段对处理的权力加以有效的限制,这样才是不和稀泥又能保证权利的做法。只有有效的顶层设计,充分和精细的立法,加上合理有效的执法,才能实现平衡发展的目标,于税收征管而言,更是如此。 税务检查新趋势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税务检查已经具备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趋势 1.全面高效的信息获取能力和智能化的信息处理 一条被朋友圈们调侃为很像电信诈骗的信息流传了一阵就消失了,然而,“您近期在境外消费的金额大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收入……请对您XX年度境内外收入及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这样的信息本身就预示着: - 消费数据开始成为税务检查的线索; - 境外消费(无论是否是因为支付方式源于境内)都已经不再是信息隔绝的状态; - “匹配”是一个简单的信息处理能力,而信息的获取和处理是所有征管的基础。 在这样的处理能力基础上,不少高净值人群也已经接到了海外所得检查的通知。 很多人甚至不知道,不同于中国居民进行A股的股票买卖免税,如果境外的账户直接在个人名下,交易美股和港股的所得是不能免税的,严格来说,甚至要在每笔交易单独判断的基础上交税。以往不被关注的问题在信息全面透明化的情况下出现,带来的慌乱可想而知。 虽然税务培训机构已经一再鼓吹金四的强大威力,但是,当突然发现不知道什么时候在哪儿取得发票在税务机关系统里成为了透明的信息,随时可能出现发票核查的要求而且全方位无死角时,还是不能不感叹,在信息系统强大如斯的今天,发票信息已经是全面网络化透明化了。 虽然银行端的信息依据法律还不能简单地获得,但是几次税务稽查的经验告诉我们,征管法的修订也好,信息交换程序的逐步完善也好,金融信息的获取很快就会是税务机关如虎添翼的工具。 2. 穿透核查的能力迅速放大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所有处理的案件都表明,在标准化稽查流程中,越来越多的交易会被从资金、人员各方面穿透核查。以往的众多税收安排里都带有信息不对称的保护逻辑,比如通过代持的方式来规避检查等等,而这些安排在穿透核查的基础上无所遁形。 如果认真品读今年两高关于危害税收秩序犯罪的司法解释,就会发现在逃税罪的“阴阳合同”界定之外还有一个“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从一般意义上,所有刑法上构成逃税罪的行为都应当被纳入税收征管法上偷税的处理范畴,尽管严格的法律逻辑并不支持这样的判断。未来,在穿透核查的情况下,对于涉税事实的认定,税务机关必然会有更大的自主权限和方法。 3. 税收争议的上升和法律方式解决纠纷 在过去一段的税务检查中,有更多的纳税人开始试图采用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方法来解决税收争议,很多地方的行政复议数量都有明显上升,这原本就是个正常现象,背后的原因有很多,包括: - 财政支出的刚性和目前的经济形式间存在矛盾,需要调整和匹配; - 法治化环境下的税收执法刚性加强带来的协调困难; - 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提升和税收司法能力的提高;等等。 当然,这样的事情在一开始总是有些别扭的,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其实都没有完全做好以法律方法来化解争议的准备。然而,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税收的目的本来就是既要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又要给经济发展足够的空间和支持,既要严格依法征收,又要考虑个案情况坚持税收中性和量能课税。 事实上,社会发展就是在矛盾中前进的,不让矛盾变成严重的冲突,而是寻找更为精细和合理的平衡,并且建立对平衡的预期,这是税法运行的目标,也因此,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平衡的基础和必然需求。 在以上几个特征之外,税务检查在证据链上的要求提高,对行业的关注扩大,以及对互联网平台的信息利用,都开始有更多的发展。 我们的建议 首先,纳税人要对税收环境的变化有充分的认知和准备,一方面,注意税收风险的事先防范,第一时间对税务风险开展自查并合理有效的应对;另一方面,重视税法的作用,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税法权益。 在这点上,有个有趣的想法和大家分享: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常常认为税法的讨论和争议会得罪税务局,但事实上,税务局作为机构并没有感情,可能被“得罪”的只可能是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基于我们长期处理征纳争议的经验,大多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你给予充分尊重、合理沟通的情况下,都能够理解纳税人的诉求,他们关注的其实是依法解决争议的合理性和执法风险规避的重要性。 在这个意义上,其实不应该把税务法律的判断建立在纯粹的“关系”上,重要的是以良好的互相尊重作为交流的基础,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次,某种意义上,趋势3是前面趋势1和趋势2导致的必然结果。这其中的因果关系在于:税收征管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及与其伴生的税务执法过程规范化的反面,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个体自由裁量权的压缩,很多“有没有问题”“有没有必要处理”的判断已经由传统的人为判断转型为信息、数据判断,特别是在一些行业性风险数据推送和评估核查的过程中,例如近期相对集中的私募基金、电商平台带货主播等,甚至在“怎么处理”的问题上,也越来越呈现出统一化、标准化。 这些变化叠加税务机关自身面临的内外部监督压力,一方面使税务机关作为承担征税法定职责的机关需要从严征管和把握风险,另一方面也使得征纳双方都不得不摒弃过去习惯的问题解决方式,转而寻求一个中立第三方来评判是非、化解争议、疏散风险。这或许也是国家税务总局在所谓“三十年追征”案件新闻发布会上既强调依法征收又强调鼓励和欢迎纳税人采取法定救济措施的原因。 如同国家税务总局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中提到的一样,其实从税收法治的角度,实质解决争议的方案当然包括在法律程序中合理合法的化解争议,对这样一种程序的适应和运用本身也是税务机关执法工作的一个部分。如何更好的利用法律程序,包括司法程序和其他法律工具来合理合法实现税款的征收和有效的平衡,本就是税务机关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所以,以开放的讨论方式迎接更加不同的经济形式下新的执法要求,也是非常重要的。 再次,从税务中介的角度,在协助纳税人维护权利和维护税法的统一和合理角度,也要有合理的平衡。我会在另一篇关于对赌的文章里谈谈我对税务律师的看法,在这里,我只想说,程序很重要,实体更重要,解决实质纠纷还是需要进入税法的事实争议中,澄清事实,构建桥梁,取得最大的有效平衡。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税收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二十大和三中全会关注的重点议题。在未来一段时间,作为税收立法中起核心作用的全国人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如何能够更加充分关注法律的冲突,用更加多元的方法和平衡的视角,加上更加精细的立法和执法技巧,给税收立法的进步插上翅膀,使征管工作能够迈向新的平衡,值得期待。 来源:公众号 菜花来了 原文标题:买买买、税税税——税务检查新趋势和法定救济程序应对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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