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征[2011]10号 2011-4-21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我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我市地方税务机关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工作,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对普通发票本身真伪的鉴定,发票票面所记载经营活动真实性的鉴别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申请人无主管地税机关的由其所在地地税机关受理。各地税机关要明确专门岗位负责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工作。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人提出普通发票鉴定的,各地税机关应按首问负责制有关要求及时受理。 第五条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鉴定和处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进行普通发票鉴定的,由案件发生地地税机关负责鉴定,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地税机关的由上级地税机关指定鉴定;其他各地税局稽查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进行普通发票鉴定的,由该地税局负责鉴定。 第六条 申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申请鉴定发票的原件; (二)填开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以上条件的,地税机关应当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进行真伪鉴定的普通发票的原件; (二)《普通发票鉴定申请书》(见附件1); (三)司法机关要求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如能够通过发票的格式、防伪标识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查询系统”的查询功能直接判定是假发票或无效发票的,由地税机关给予结论。对运用现有条件仍无法确定真伪的普通发票,受理申请的地税机关可向上级地税机关提请协助。 经核实,非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并发售的印有我市地税普通发票字样的可断定为假发票;如发票本身系真发票,但其票面所载内容与上传的开票数据不符或发票使用单位与领购单位不一致的,为无效发票。 第九条 地税机关可以适当的形式、分别视下列情况做出鉴定结论: (一)经鉴定,被鉴定的普通发票为真发票的,以口头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经鉴定,被鉴定的普通发票为假发票或无效发票的,应在发票原件上加盖“假发票”(式样见附件2)或“无效发票”(式样见附件3)字样的印章,对涉及发票案件查处的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出具《普通发票鉴定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见附件4),对其他申请人以口头形式告知。同时,填制《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见附件5),将送检发票的复印件,出具《证明书》的连同《证明书》复印件一并移交相关地税机关查处。 第十条 地税机关出具《证明书》时,须在假发票或无效发票的复印件与《证明书》骑缝处分别加盖“假发票”或“无效发票”字样的印章和“发票鉴定专用章”(式样见附件6)。上述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由地税机关留存。 如申请鉴定发票的数量巨大,确不便于逐份复印的,可由申请人出具鉴定发票情况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数据),列明被鉴定发票的品种、数量、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如果是已经开具的发票,还要列明受票方名称、开票项目、开票金额和开票日期。经地税机关鉴定并核实汇总表内容,可使用汇总表代替发票复印件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受理鉴定申请后,对当场可以鉴定真伪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对于当场不能鉴定,需要留存申请人提供的待鉴定发票原件的,地税机关应向申请人开具《普通发票鉴定收据》(见附件7)。 第十二条 申请人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申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地地税机关应将普通发票查询途径告知申请人,鼓励申请人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自助查询;或者告知申请人将发票原件送至地税机关进行鉴定。 第十三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结论印章由市地税局统一刻制。“发票鉴定专用章”由各地税局按统一式样自行刻制,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第十四条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采取免费方式,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30日废止。 附件:1-7汇总 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申请书》 2. 《假发票鉴定章》式样 3.《无效发票鉴定章》式样 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证明书》 5.《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 6.《发票鉴定专用章》式样 7.《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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