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2009]5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27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沪国税所[2009]56号            2009-5-2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4.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5.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6.依据沪地税所[2011]5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本法规中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相应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暂列入报批类管理。技术转让收入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超过500万元的项目,暂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税务机关应随时受理企业享受当年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申请,但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45日。

  二、[条款废止]企业发生技术转让业务,申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发生境内技术转让业务: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及其说明;

  2、盖有“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的《技术转让合同》和复印件一份;

  3、盖有“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复印件一份;

  4、技术转让所得计算表(附后);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资料和复印件一份;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发生向境外转让技术业务: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及其说明;

  2、《技术出口合同》(包括中文译本)和复印件一份;

  3、市商务委员会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复印件一份;

  4、市商务委员会盖章的《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和复印件一份;

  5、技术转让所得计算表;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资料和复印件一份;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由主管税务部门在受理时与原件进行核对,无误的原件退还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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