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中常常看到专家大师们讨论问题时说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可以扣除什么什么费用,大家也是讨论意见纷纷,俺再也看不下去专家大师们的信口雌黄了,发一文以正视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512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几乎是原文照搬了《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既然是引用的会计上定义,那么其中的“收入”和“费用”就应该还是会计上的概念,而并非是税法上的概念。因为所得税法上称收入为“收入总额”或者“***收入”,称费用为“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这样我们就明白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质只是引用了会计上的一个计算(核算)的基本原则,而并非税法的“收入”或“费用”的确认或扣除的基本规则。
在《企业会计准则》上“权责发生制”从一般核算原则上升为会计基本提前假设(有专家称之为第五大会计假设),表示所有会计事项和交易必须遵照“权责发生制”的精神执行。因为它是会计核算的提前,而非一般性核算原则,从而摆脱了与其他一般性原则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
但是在税法上“权责发生制”仍然是作为一般性规定来看待,在扣除规则上仅仅作为一般性扣除规定,受到限制性扣除规定和特殊性扣除规定的制约,而且必须让位于限制性扣除规定和特殊性扣除规定,因为一般性扣除规定属于层次最低级的规定。
例如企业本期发生的若干业务招待费。按第9条“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应当在当期税前扣除,不得提前或者滞后扣除。扣除多少呢?就应该执行限制性扣除规定了。
如同,《宪法》上规定所有的中国人都可以去当国家主席,但是加上一个特定规定之后,能够有资格当上国家主席的人是少之又少了——同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条规定,所有按权责发生制产生的“费用”应当在税前扣除,但是必须让位于限制性扣除规定和特殊性扣除规定。
大家觉得是不是好象玩了一个文字游戏,实质上是反映一个立法原则目的上的差异——作为以税收为目标的法律,是不可能与以受托责任观为目的的会计法规趋同的,因此在运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时是有本质上的差异:一个全部完全的遵守;一个是在制约规定下遵循。
SZTAX——
企业2010年12月发生的招待费1000元, 实务中经办人可能在2011年2月或更晚的时候报帐.而公司财务关帐在1月中可能就已完成.
那么既然财务上未能入帐,则该费用在2010年不能按扣除比例税前列支,也不能在2011年列支 (未符合"权责发生制"). 税局怎么都能调.
即使财务12月能做预提费用,但也不可能把所有未报帐费用都考虑进来.毕竟每个公司费用批准都有个过程.
除非, 税局容许在2010年会计未入帐的情况下,只要是汇算清缴前确认的,按税务"权责发生制",在2010所得税申报表中调增招待费费用抵扣额1000元, 同时按扣除限制调减相应比例的金额..
haihan235——
你所说的问题于俺主题无关。不过俺可以回答你:
1、财务规定是,为了企业工作或者出差应该预支准备金,而不是自己垫资。现在垫资的比较普遍,是不符合常规合理的财务制度的。
2、依据财务内控制度,企业的期间费用报销是有期限的,现在每月一般延期到15日前了(有的地方甚至延期到次年的5月31日),如果还不能报销,就是不制度的问题,而是人为工作失误的问题。
3、税法对期间费用之所以规定跨年不得扣除,主要有两个原因:A、所得税是以年度汇算的,所以跨月也是可以扣除的,B、不存在跨年度不能报销的制度和成立条件,如果还不能报销是人为的工作失误,这样的损失国家不承担。。。。
毒砂——
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是这样指导我们的,原文如下:
权责发生制是应用较为广泛的企业会计计算方法,也为我国大多数企业所采纳。在税务处理过程中,以权责发生制确定应税收入的理由在于,经济活动导致企业实际获取或拥有对某一利益的控制权时,就表明企业已产生收入,相应地,也产生了与该收入相关的纳税义务。权责发生制条件下,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支持取得该收入权利的所有事项已经发生;二是应该取得的收入额可以被合理地、准确地确定。权责发生制便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本条将其规定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因此,本条规定本条例可以规定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情形,同时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情形作进一步详细规定,以保证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更加科学合理。
小海你看看第九条原文: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明确写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况下,可以不用权责发生制,根本不用什么文字游戏!条例已经授权税总和财政部做例外规定了(这个授权的合法性问题另外再说)。
辽宁天行健——
一切“制”的运用,都要服从、服务于有利于征税原则。
一切“制”的运用,都要考虑到国家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
一切“制”的运用,在税收计划面前都是合法的。因为,税收收入计划是刚性的。
SZTAX——
海大师, 这个按年计算的原则,理论上是对的.但实务中不可能做到100%当年的费用都入到当年,与人为失误无关.所以财务上才有预提和准备金的概念,但会计估计上也不可能100%与实际金额一致.而所得税处理扣除是100%要证据的, 如发票.
另外,即使有的地方容许到5/30.但财务报告早在1月关帐了,最迟2月也审计完了,也不可能再改会计报表.... 当然这都可以说是企业的原因.谁让你不能在5/30前出所得税申报表时,再确认完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呢? 但实务中,不知有多少是等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确认会计关帐,出审计报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