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研发人员在项目开发阶段因工作需要频繁往返于内地和香港,产生大额差旅费。此差旅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研发项目的下列费用支出,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据此,上述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都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故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也不得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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