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2-10-04
摘要:1.什么是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

84.开票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后,信息发生变更怎么办?
一般纳税人初始发行后,发生企业名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专用发票购票限量、购票人姓名、密码等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85.纳税人购买开票专用设备,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86.什么是红字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87.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填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或承运人)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或承运人)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的,销售方(或承运人)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或承运人)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或承运人)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或承运人)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8.红字专用发票需要认证吗?
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89.小规模纳税人如需开具专用发票,怎么办?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购买方(或实际受票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90.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吗?
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如果放弃免税的资格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91.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需要什么手续?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92.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如何处理?
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93.代开的专用发票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9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5.9月1日以后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哪种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96.9月1日以后北京市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试点后还可以继续开具吗?
自2012年9月1日起, 北京市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97.收到试点地区企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可以抵扣吗?
纳税人收到试点地区货物运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98.试点前提供改征范围内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试点后发生折让能开专用发票吗?
试点纳税人2012年8月31日前从事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99.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报税?报税期限如何规定的?
是指纳税人持报税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100.因报税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如何办理?
因报税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报税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盘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101.未按照规定进行报税的如何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方式有哪几种?
报税按其方式可分为上门报税和网上报税。上门报税是指纳税人持税控盘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报税的方式。网上报税是指纳税人自行通过防伪税控开票金税盘完成抄税操作后,运用网上报税系统通过网络将报税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的方式。
 
103.什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04.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红字专用发票暂不认证。
 
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105.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方式有哪几种?
认证按其方式可分为上门认证和远程认证。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
 
在网上认证软件升级前,纳税人取得的二维码密文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须到税务机关上门认证。
 
106.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107.一般纳税人初次领购专用发票流程的流程是什么?
(一)一般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三)主管税务机关送达批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安装税控开票系统的决定文书;
(四)一般纳税人领购税控专用设备,参加税控开票系统培训;
(五)税务机关对税控专用设备初始化、发售专用发票;
(六)纳税人安装专用设备、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08.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吗?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109.减免税分为哪些类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110.纳税人发生减免税行为,是否需要在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111.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哪些资料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12.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113.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14.什么是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115.北京试点地区的13项减免税政策都包括哪些?
北京试点地区的13项减免税政策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试点地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失业人员就业。
 
从事上述相关事项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116.北京试点地区的3项即征即退政策都包括哪些?
北京试点地区的3项即征即退政策包括: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从事上述相关事项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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