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三字[1997]204号 1997-05-06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要求调整当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马地税政三[1997]6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当涂县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00;二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50元。调整的税额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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